办理条件:
(一)1、本市户籍人员到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2、《实施意见》施行后,迁入县域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且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配偶、未婚子女具有)的,可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二)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
所需材料:
(一)到合法固定住所地实际居住生活的:
1、迁移人申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县域增量户籍人员须同时提供县域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5、房屋产权系多人共有的提供共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及签字捺印同意落户的证明。
(二)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投靠人签字确认);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5、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6、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集体户之间迁移
1、本人申请;
2、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3、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和职工社会参保证明;
5、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接收落户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除双军人子女外,十六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立户;
6、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员不能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