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赣州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上大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一、赣州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赣州市外转诊转院6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赣州市外转诊转院4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补贴标准: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不设起付标准,补偿50%。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以上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
报销比例:
1、起付线-8000元:35岁以下18%;36-45周岁17%; 46岁以上15%;退休未满10年14%;退休满10年12%;
2、8001-13000元:35岁以下16%;36-45周岁15%;46岁以上13%;退休未满10年12%;退休满10年10%;
3、13001-17000元:35岁以下14%;36-45周岁13%;46岁以上11%;退休未满10年10%;退休满10年8%;
4、17001-封顶线:35岁以下12% ;36-45周岁11%;46岁以上9%;退休未满10年8%;退休满10年6%。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的部分特殊检查:个人自负20%。
赣州市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
统一住院医疗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实行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起,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不设起付线。
(二)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诊疗)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
(二)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诊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二)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赣州市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再由统筹基金按赣州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再由统筹基金按赣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再由统筹基金按赣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二、赣州医保报销材料及范围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报销材料
住院: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有效单据;
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