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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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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 产权益纠纷,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如房屋买卖、中介、租赁)、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可以仲裁。

  本委不受理下列纠纷:

  a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劳动争议;

  d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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