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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代课教师工资待遇补助及养老新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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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3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维稳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赣教发〔2014〕5号)和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人社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编办、市委维稳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通知》(赣市教人字〔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着眼长远。从我县实际出发,摸清县内代课教师情况,着眼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和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统筹兼顾起来。
  
  2.坚持依法依规,分类解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把握相关政策和标准,保持政策连续性,区分在岗代课教师、被辞退民办教师或已离岗代课教师等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
  
  3.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各乡(镇)政府和教育、人社、财政、编制、维稳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和工作经得起实践、历史的检验。
  
  4.坚持明确主体,强化责任。根据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谁聘用、谁负责,谁辞退、谁补偿,乡(镇)政府、学校是妥善解决本乡(镇)、本学校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二、组织机构:(略)
  
  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1.8月31日前,制定并出台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2.11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实际代课时间认定工作。
  
  3.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所有工作。
  
  四、解决对象范围及措施办法
  
  (一)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至7月31日仍在我县,且在我县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指学年,下同)以上(含1年)的在岗和不在岗代课教师。
  
  对曾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但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其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我县其原任教学校所在的乡(镇)政府申报,由我县负责认定其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不在我县的代课经历不予认定)。
  
  对未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但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其户口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我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回其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县申报。
  
  已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和赣教发〔2013〕13号文件下发之日(2013年9月24日)前已死亡的代课教师不列入解决对象范围。
  
  (二)措施办法
  
  1.对不在岗代课教师。即在我县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被辞退和已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按实际代课时间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870元的补偿标准,按照其本人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不满1年的不予补偿)。实际代课时间按其本人的实际代课年限合并计算。
  
  (2)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代课教师可根据以下二类情况,按规定或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具体参保标准由本人自行选择确定。具体如下:
  
  ①现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公办中小学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以及办理参保手续时均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能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证明工作经历原始资料的,可自愿到县社保局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2.对在岗代课教师。
  
  (1)对目前仍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代课教师进行一次性清退。以7月31日为截止终算时间,核定其在我县公办中小学任教代课教师的实际代课时间,按省定补偿标准(即870元/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不满1年的不予补偿)。
  
  (2)代课教师离岗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开了用人单位的代课教师,也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3.对已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
  
  严格按照赣财教[2013]66号文件规定的离岗退养费标准(600元/月,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4.代课教师的实际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我县公办中小学的实际代课年限合并计算。对代课教师在公办中小学代课期间,用人单位(学校)和个人共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期间的代课时间将从其实际代课时间中剔除,不予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要求所有代课教师本人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并由各乡(镇)政府统一汇总在初审公示前报县社保局核实认定。
  
  5.关于代课教师参军入伍问题。对代课教师在代课前参军入伍、退伍后才进入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其参军入伍时间不作代课时间认定。对代课教师在参军入伍前已进入公办中小学代课、在代课期间参军入伍,退伍后继续在本县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其参军入伍时间可作代课时间认定。
  
  五、具体步骤及实施程序
  
  (一)制定出台方案(8月10日前)
  
  召开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并出台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对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宣传发布公告(8月15日?9月)
  
  在县人民政府网、上犹新闻网、上犹电视台、《犹江通讯》等县内媒体公告关于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村、各学校在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并充分利用圩场、社区、村民小组长会、委托代课教师传达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把政策宣传到涉及的对象,使代课教师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
  
  (三)认定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9月?11月)
  
  1.申报阶段
  
  (1)个人申请(9月1日?9月30日)
  
  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先到原(现)任教学校(中学以校,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领取《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原任教学校已合并或撤销的,到原任教学校所在的乡(镇)、学区中心小学或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领取,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向当地乡(镇)政府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申请,并提供代课有关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申请人须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当地乡(镇)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时须签署受理意见。曾经在两个及以上乡镇或学区公办中小学工作的代课教师,在其最后一次任教学校所在的乡(镇)申报。逾期未申报者,不予补报。
  
  (2)提供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代课原始凭证(由代课教师自行搜集,各乡镇、有关部门及学校有义务为代课教师搜集证据提供必要的协助)。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可以是: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荣誉证、进修证明、花名册、领取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代课(民办)教师任用(准用)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安排表或考勤表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可以是:记载任教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任教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学校的分工安排表或考勤表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要求每学期至少提供1份,并能证明任教起始月份)。
  
  对确有代课经历、但因多种因素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早期民办教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由3名上犹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证明其代课经历和代课时间的证明材料,作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见附件2),代课教师本人的亲属除外。证明人及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③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
  
  (3)有关要求
  
  ①代课教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用A4纸单面复印,按年度先后顺序整理,同时提交《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
  
  ②所有复印件须经原件保存部门证明真实性,属实的须标注“与原件相符”,分别由原件保存部门经办人、复核人、主要负责人等3人以上签名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认定,未签名盖章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书村网www.mcqyy.com)
  
  2.审核阶段
  
  (1)初审阶段
  
  ①组织初审(9月1日?10月15日)。各乡(镇)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工作小组受理代课教师提交的申请后,组织对代课教师提供的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②初审公示(10月15日?10月31日)。各乡(镇)政府认定工作小组对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初审后,初审结果在所在乡(镇)、行政村、学校等公示15天(含节假日、双休日)。公示内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现住址、代课起止时间、代课学校、累计代课时间、认定代课时间、目前从事职业、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样表见附件3)。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外调查证核实,并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书面材料(见附件4)。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公示仍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逐人写出初审公示结果(见附件5)。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政府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代课身份和实际代课时间的认定工作。
  
  ③材料整理。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按照《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代课原始凭证等身份及代课时间证明材料、外调查证核实材料(附件4)、初审公示结果(附件5)的先后顺序组卷装订成册、整理建档。要求每人两个档案袋,其中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原件,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乡(镇)政府的公章)。同时组织代课教师填写《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表》(见附件6)和《上犹县发放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见附件7),并予审核盖章后装入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的档案袋中。
  
  另外,各乡(镇)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填报《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认定情况公示汇总表》(附件3)报县认定工作小组。
  
  (2)复审阶段
  
  ①组织复审(11月1日-11月15日)。由县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复审工作组下到各乡(镇),对各乡(镇)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的代课教师申报材料逐人进行复审。
  
  ②复审公示(11月16日-11月30日)。复审结束后,由县认定工作小组将复审认定的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在公示对象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居住地、原任教学校等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时间15天(含节假日、双休日)。公示内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现住址、代课起止时间、代课学校、累计代课时间、认定代课时间、目前从事职业、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期间,县认定工作小组和各乡(镇)政府公开监督举报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3.认定阶段
  
  复审公示结束后,由县认定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等信息,报县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认定。终审认定后,由各乡(镇)政府将《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时间认定表》(附件6)、《上犹县发放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附件7)和《上犹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代课时间及补偿情况统计表》(附件8)报县认定工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审批盖章。
  
  (四)核算补偿经费(12月15日前)
  
  由县财政局根据我县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认定的全县代课教师名单及实际代课时间,依据省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核算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所需的资金总量,并代县政府拟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实施办法。
  
  (五)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12月31日前)
  
  县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对终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受补偿对象与县政府签订《上犹县发放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见附件9)。
  
  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按“一人两袋”的要求,对代课教师申报和审批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整理好后移送县档案局封存。
  
  六、建立健全教师长效补充机制
  
  1.建立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积极通过全省统一招聘、定向培养、“特岗计划”等及时补充新的合格教师,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2.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因教师退休、脱产进修、病假、产假以及流动人员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的教师临时短缺,可以在现有教师中调剂交流、或从身体能适应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中临时聘用解决。
  
  3.坚决杜绝新增代课教师,8月31日以后决不允许再使用新的代课教师,凡违反规定再使用新的代课教师的,严肃查处新聘代课教师责任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把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作为当前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政策,落实人员机构,确保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2.精心组织实施。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
  
  3.做好宣传解释。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同时给予代课教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4.严肃工作纪律。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不遗留问题,不错报、漏报,不留尾巴,不引发其它矛盾,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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