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及提前退休年龄新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从4月1日起,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将获得补贴。
此外,“微型自主创业”将获得融资扶持或经营场地补贴。
据了解,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一种创业活动,简称“微型自主创业”。
大龄失业人员补贴措施
■补贴办法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补贴对象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简称大龄失业人员,是重点鼓励扶持的对象。
■申请时间和办法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谋职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微型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自主创业者可自行选择享受融资扶持或经营场地补贴其中的一项。
融资扶持: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在自主创业的初创和发展阶段,可以凭有关身份证明、微型自主创业计划书等材料向银行申请3000元到3万元额度的微量开业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自主创业者按期归还微量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获得贷款利息的补贴。
经营场地补贴:自主创业者需租赁符合有关规定的固定经营性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可以申请经营场地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一般为800元/年到2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申请时间和办法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现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由街道、乡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可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