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受理部门
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县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受理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8号文件)
(三)受理条件
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受理材料
1、《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受理时限
1、失业人员个人需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后,并凭受理材料,填报《失业人员保险金申领登记审批表》,申领失业保险金。
2、在5个工作日内,由失业保险科经办人员核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和核定享受失保金的期限及标准, 在15日内予以公示。失业保险科、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每月5日前上报的《新增失业人员审批表》和《新增失业人员花名册》。
3、每月25?30日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六)、审批程序
1、由失业保险科统一将《失业人员保险金申领登记审批表》送基金审计科(股)审核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时间及标准。
2、经基金审计科(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经批准后失业保险科予以公示。
4、再由基金财务科统一下拨失业保险基金。
注:如果还有疑问,可以通过1233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