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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人事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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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人事档案

  (-)服务对象

  下列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 公派本科生和在学研究生以及已和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就读人员;公派赴港澳就读、研修已和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人员;

  3、 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4、 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5、 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

  特别提示:我国的出国留学政策规定,出国留学系指我国公民到世界各国和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二)服务内容

  1、 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2、 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3、 接转中共-党员组织关系。

  4、 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五)存档手续

  1、 尚未获取前往国家签证(或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签注)的申请存档人员,需持本人护照或通行证(尚未办妥护照或通行证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国外教育机构(或香港、澳门地区教育机构)的入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档案管理费来本室办理存档手续。

  已决定出国留学(或赴港、澳地区就读)尚未取得境外教育机构入学通知书的,可免交入学证明。

  2、 已获取前往国签证(或港澳地区签注)者,需持本人护照(赴港澳地区就读的持通行证)、签证(或签注)、境外教育机构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档案管理费来本室办理存档手续。

  3、 申请存档者已经出境,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持申请人的委托书(写明申请人姓名,何时赴何国、何地区就读,档案现在何处,委托何人到留学人员档案室办理存档手续等,并注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护照(或通行证、或身份证)复印件、档案管理费以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档手续。

  4、 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某些原因单位或人才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持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港澳学习、研修人员回内地工作的需持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证明)和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在港澳就读、研修人员出具香港或澳门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文件和档案管理费来本室办理存档手续。

  5、 经本室审核同意后,申请存档人员(或委托代办人)需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可从中国留学网下载),签署存档协议书(或存档卡)。申请人凭本室开具的“调档通知单”到档案所在单位、学校或人才中心调档。

  6、 档案所在单位已将出国留学人员档案交给本人或亲属的,本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按上述要求并携带密封好的档案来本室办理存档手续。

  留学人员档案室特别提醒:国家明文规定,“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档案所在单位已将留学人员档案交给个人的,需尽快在合适的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存档事宜,以免造成死档,给留学人员带来后患。

  7、 外埠申请存档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存档手续:

  (1) 最好委托在京亲友按上述办法代办存档手续。

  (2) 必要时可通过邮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A.申请存档人需认真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表格和“填表说明”可 从中国留学网下载)。

  B.办理资料邮寄和汇款:

  a. 申请存档人将填好的“存档人员登记表”和上述有关文件一并寄往留学人员档案室。

  b. 按下述办法到银行办理汇款交费手续:

  将档案管理费汇入以下帐户,汇款时请注明“档案管理费”字样及存档申请人姓名等。

  户 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帐 号:0200006209014441007

  C. 收到申请存档人的汇款和上述“存档人员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后,本室将发票连同“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或“存档卡”)、“调档通知单”(档案已在申请存档人本人或受托人手里的,本室不再出具“调档通知单”)等一并寄给申请存档人员。档案不在申请存档人所在地、需本室直接发函调档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中“档案所在单位及其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调档通知单由本室负责发送。

  D. 申请存档人收到上述文件后,需完成以下事宜:

  a. 在“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一式两份)的乙方签字处(或在“存档卡”的申请人处签字)签字;“合同书”的乙方指学生本人,他人代办的需代签学生姓名,并注明某人代签字样。

  b. 将“调档通知单”、“存档人员近期表现婚育状况调查表”交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由该单位将档案和填妥的“存档人员近期表现婚育状况调查表”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我处;

  c. 将签署的其中一份“合同书”、档案在本人或家长手里的连同本人人事档案一并寄回本室,另一份“合同书”(或存档卡)和交费收据(发票)由本人妥善保存,备续签合同和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时使用。

  E. “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或“存档卡”)是存档人员的存档凭证,合同书右上角的编号即存档人员的存档号。存档人员在存档期间如需本室提供服务,应提供存档凭证或存档号及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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