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
(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六)、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原件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 住宅区内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楼道、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汽车停放费是指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指车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