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第五次修订,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第五次修正。
亮点一:取消晚婚假,广东省法定婚假为3天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十天。”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12月30日公布的《条例》修订意见中,取消了对晚婚假的规定,据此,广东省婚假统一为3天,晚婚者不再另外享有晚婚假期奖励。
亮点二:奖励假期增加至80天。取消晚育假期,增加配偶陪产假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奖励增加至80天,原来的15天晚育假取消。过去,广东女性的产假一般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确定的98天基本产假,加上35天独生子女假,再加上15天晚育假,总数在148天。调整后,则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30+50天奖励假,总数为178天。另外,结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取消关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规定。男员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改由用人单位按照该员工休假前的平均工资标准照常发放。女员工产假期间享有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该员工休假前的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发放给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津贴与其工资标准存在差额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给员工。即如果津贴高于工资的,按照津贴的标准发给员工(例:员工A休假前月工资2500元,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每个月有3000元,则员工A可取得3000元全额津贴);如果取得的津贴低于工资标准的,其中的差额由单位补足。(例:员工B休假前月工资5000元,社保发放的津贴仅有3000元,其中的2000元差额由单位补给员工)。
亮点三:细化再婚可再生育情形,并增加兜底条款。
在落实全面二孩政策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再婚可再生育情形,并增加兜底条款。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