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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河南郑州拟立法禁止爬楼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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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近日酝酿出台新版《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并对劳务者实行实名管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该草案还将爬楼、断电等讨薪行为明确立法列管。

开发商和总包施工企业应缴工资保障金

根据此前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将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

征求意见稿还拟定,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专用账户里没钱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工资专用账户由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应按月核定劳务人员工资,并予以公布。

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非“新招”。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就提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长期观察劳工生存状况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社会工作师李大君向财新记者介绍,早年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前支付工人工资保障金的要求,实施起来并不顺畅。“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给房地产商盖房子的时候垫资进厂。若同时再将工资保障金存入银行不能动,会进一步加剧施工企业资金周转的难度。”

他对财新记者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规拟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起列为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责任方,比早年的规定更进一步。“这部分责任放在建设单位(即地产开发商)身上,或更合理也更易操作。”但两方具体承担比例如何分配等细节问题有待明确。

建立劳工实名制和诚信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还拟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诚信体系:用人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务人员的身份,完善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劳务用工情况。

对于用工单位,征求意见稿显示,新规拟将出现欠薪行为的企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实行劳务用工实名登记制度,河南郑州并非第一例。据财新记者了解,近年来,包括天津、江西、福建、山东、湖南等省份多个县市,已经开始试水劳务用工实名制。

劳工实名制在实践中如何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李大君称在有的案例中,由于工程层层分包,有的工人没有被统计进来,造成欠薪。

“1998年的《建筑法》早有规定,要求劳务公司直接给工人发工资,但是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实行。劳务公司下面还会层层分包,劳务公司自己也不清楚手下有多少工人。”

李大君认为,实名制给了整个工资发放体系一个相对透明的机制,由劳务公司来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大家也可以比较清楚自己每天做了多少工、可以拿多少钱。”

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否有效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钱?李大君曾在湖南、北京等地见过类似措施,“以我所见,实施得还是不错的。如果某家施工企业出现欠薪,尤其还出现恶性事件的话,这家施工企业可能会被取消进京施工资质等,对其承接业务量会有实质影响。”

爬塔吊、冲击施工现场等讨薪方式明确违法

建筑企业欠薪的另一面,必然是底层劳工的讨薪行为。面对讨薪难的困境,一些农民工转而寻求另类的途径讨薪,并屡见诸媒体报道:2011年8月9日,河南郑州,多名来自信阳的农民工挖坑“活埋”自己进行“自虐式”讨薪;2013年1月15日上午,陕西高陵,农民工穿着租来的戏服,扮成“狄仁杰”、“元芳”讨薪;2月1日,河南焦作数十名民工在寒风中赤裸上身聚集在焦作市教育局门口讨薪。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工程款和劳动报酬纠纷。有下列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超额索要以获取非法利益的。

规定中禁止的爬楼、爬塔吊等讨薪行为也曾频现报端。8月25日,广西柳州一处建筑工地上,六名民工爬上塔吊讨薪;1月3日,甘肃兰州六名农民工为了讨薪,爬上白银路一居民楼的房顶要“跳楼”;1月28日,安徽定远数百余名建筑农民工围堵在长征路阻止车辆通行,讨要工钱。

此次新修法律中,对建设工程当事人讨薪行为的规范,可谓“与时俱进”。财新记者注意到,1995年通过的旧版《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这方面并未做出规定。

按照度地方立法计划,郑州日前对现行的《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废旧立新式修订。《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在4月22日举行的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年年初,由郑州市建委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立法审查和修改、完善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已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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