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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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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规定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依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优惠规定2:

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并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1、申请主体上,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先予执行;2、是否先予执行,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这与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相一致;3;只有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才可以不用提供担保,用人单位申请的,需提供担保,另外,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提供”而非“不用提供担保”。

优惠规定3:

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不满意该仲裁裁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诉讼。

法律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适用该条时,在数额上有限制规定,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是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至于该数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的数额为准还是以仲裁裁决的数额为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应以仲裁裁决的最终数额为准,理由为:一、因为劳动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而非“劳动者请求的数额”,因此,应当以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确定为准。二、如果以劳动者请求的数额为准的话,因为劳动仲裁不收费用,劳动者不必考虑仲裁成本,实践中劳动者漫天提出仲裁数额的比比皆是,那么此条法律规定就等同虚设了;三、从本法立法的目的来看,是想通过设定“一裁终局”来达到减轻劳动者诉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来确定“一裁终局”的数额,显然与立法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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