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