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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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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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