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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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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60天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这次修改和废止的《物业管理条例》

哪些和我们的生活关系比较大?

以下8种情况

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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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以上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缴物业费

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嘉峪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嘉峪关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