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个人二手房的税收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大家都非常关注。财税部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也非常审慎。归纳起来是两个字:稳定。
那么湘潭的情况怎么样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湘潭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是怎么说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举一个例子,算算帐!
按目前的营业税征收规定,是按全额征收,即房产交易价的适用5%的营业税率,比如售价50万元房子征收2.5万元营业税。
而如果是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则应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为50÷(1+5%)×5%=2.38万元,比缴纳营业税要少0.12万元。
而如果是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则免征增值税。
所以说
对于普通的个人购房者来说
‘营改增’政策恰恰只会降低税负,而不是增加。
小编算了一笔账
以一套面积90平米以上
原购买价格为30万元的
毛胚房为例
若现交易价格为60万元
假设这是房主的第三套房
房主是在购买房屋两年以后
再上市交易
那么
……
调整前
按照原有规定,房主需缴纳的的个税为60万乘以1.5%,也就是9000元。
调整后
按照现有规定,房主需缴纳差价30万减去契税24000元,再乘以20%,也就是55200元。
在此此调整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习惯了之前百分之一点五的缴纳比例,对于不少二手房的买卖双方来说,这一次的调整有些突然。
二手房中介商 李先生:“很震惊,一下子多出了这么多费用,要卖方出,他们也不想出,买方也不想出。”
市地税局所得税科负责人介绍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适用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