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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年临沂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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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正文:临沂市拆迁补偿标准
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
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临政办发〔2009〕1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
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临沂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
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沂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原则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法规政策,对村(居)民住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非住宅房屋,采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计价补偿的办法实行货币补偿;对村居委的办公用房、养老院、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等公益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2、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分别评估确定的被拆除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含地价),并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具备以上2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租赁经营的缴纳租赁税1年以上)的,可以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价款。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三、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补偿
5、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原则上按剩余年限的评估价补偿。
6、国有划拨土地在片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其他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国有土地上的民房、私宅,实行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8、村(居)民住宅补偿标准
村(居)民住宅的合法建筑平均按800元/?计价补偿。不同结构的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新式平房850元/?,砖瓦房800元?,砖坯草房750元/?。
村(居)民住宅拆迁还建安置的所有费用(含3%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总额为基数核算)以村庄为单位,包干给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委,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实行费用包干。
9、村居集体所有的办公、养老院、基础教育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屋,其合法建筑按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10、鼓励规划还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还建用地按多层计算土地,节约土地收益归村居所有。
11、被拆迁人无房屋所有权证但又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由规划、房产、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合法面积予以认定。
五、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的补偿
12、拆迁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土地置换。
13、集体土地在片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范围内代管国有土地的补偿、
14、村居代管之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村居代管之前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集体土地补偿。
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
15、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般厂房、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率进行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置价可参照附表二。
16、对结构特殊、结构复杂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八、拆迁的奖惩和其它规定
17、搬迁补助
住宅用房每户一次性给予600元搬迁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给予搬迁补助。
企业的生产、仓库、营业用房搬迁补助(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重新安装以及其它费用),根据合法建筑面积和搬迁量综合评估认定。
18、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根据拆迁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户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过渡期限多层住宅为12个月、小高层为18个月、高层为24个月,临沂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50%的临时安置费。
19、停产停业补助
整体拆迁的单位,对在册职工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标准按上一年度市区企业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补助人数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的人数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已缴纳1年以上(含1年)的,按正常标准发放;已缴纳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的按标准的50%发放;缴纳不足半年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发放停业补助。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从业人员停业补助。
20、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的居民早签订协议、早搬家,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一般为15天),每提前一天签订协议书,并按规定日期腾空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给予奖励,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逾期不拆迁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21、临时建筑的拆除根据批准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22、签订协议的同时,被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拆迁工作人员统一收存,交有关部门变更或注销。
23、拥有生产、营业用房的被拆迁人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记录、劳动部门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4、被拆迁房屋办理抵押的,应出示抵押证明,按《临沂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第51条及《临沂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办理。
25、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满后仍未搬迁的,按有关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九、附则
26、各有关片区在实施拆迁时,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7、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心城区,限于兰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28、本实施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9、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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