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办理国内收养登记须知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 办事指南:
申请→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制证发证
收养登记的对象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三、被收养对象:未满14周岁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除外):(1)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残疾儿童;(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四、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五、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六、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七、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儿童
(一)收养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七)报纸公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
3.收养继子女
只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子女
(一)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 送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或者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不受有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的限制
(一)收养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六)报纸公告。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孩子的各种原始材料。
6.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一)收养人(不受有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照片:收养人夫妻和被收养人2寸单人照各2张;收养人夫妻与被收养人的大2寸三人合影2张
办公电话:0898-66270809
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福利路8号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办公楼三楼307室海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