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景德镇涉港、澳、台收养办事程序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儿童 |
办理条件 | 1、被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四条):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符合下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五条):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申办材料 | 1、收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十条) (2)收养协议(依据同上) (3)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依据同上) (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依据同上) 2、送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4号令)第六条)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依据同上)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依据同上)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依据同上)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五条) 3、被收养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五条、第十条) (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15号令)第六条、第五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
办理程序 | 申请并报送材料,经核查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L2001]523号),收费标准为250元。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中心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法定工作日在市民政局办理 |
联系方式 | 8521417 |
监督电话 | 8227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