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二、登记部门: 由收养人到孩子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收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材料如下: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1份;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1份;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1份;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1份。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1份; 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1份; ③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是否同意被收养情况),1份。
四、户籍手续 符合收养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发放《收养证》,收养人持《收养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
五、收养的效力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