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审批依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报材料]
(一)、收养人提供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复印件;
2.收养申请书;
3.所在街道(村)出具的本人婚姻、家庭成员和教育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过程的3人以上证明,证明人身份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8.查找生父母的公告原文(登《辽宁法制报》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办理收养登记,需一寸彩照、性别、公安捡拾证明、出生日期、捡拾地点);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供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各一张,二寸(横板)合影照片一张;
10.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
11.双方协议书;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
(二)、送养人提供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复印件;
2.送养申请书;
3.与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议(生育指标占用);
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证明;
(三)、福利机构提供的材料
1.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孤儿身份证明和送养意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
3.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填《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被收养人年龄须在14周岁以下;(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并做询问笔录;
3.公告。由登记机关拟稿,送《辽宁法制日报》登认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费用由收养人承担;
4.审批。报领导审批;
5.登记。发放《收养证》。
[承诺时限]
凡符合收养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在公告之日起满60日无人认领的再进行审查办理;对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收养证费。标准250元/件。(国价目费[1992]349号)[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
铁岭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
0410-282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