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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黑龙江光伏发电补贴细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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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就是利用太阳能发电,为了支持我国光伏产业的大力发展,黑龙江省开辟绿色通道,出台相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系列政策。黑龙江省发改委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太阳能发电规划》,预计未来到2015年黑龙江省太阳能发电发展目标达到34万千瓦,今后两年全省的发展目标为23万千瓦,每年的规模约11万千瓦,黑龙江省将进入到光伏发电发展的新阶段。  

黑龙江省规定,普通百姓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家用太阳能组件,如太阳池、电组板等构件在屋顶、户外组建小型家庭发电站。按普通家用用电计算,一个小发电站投资1?2万元,一天按光照10小时计算,至少能发10度电,即能满足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如果投资规模大,发电量多,自家发出的电用不了还有富余,富余的电量居民就可以直接并入国家电网卖出去。  

目前,黑龙江省电力部门收购居民的富余发电价格,按照0.41元一度进行回收,加上国家对光伏发电政策的补贴,一度电0.42元,居民自己发一度电卖给国家,售价可达到0.83元。  

安装了家庭发电站,如果遇到阴雨天气,自家电站因光照不足,无法发电,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还可以继续使用现行的居民用电,价格跟居民用电一致。企业和个人除了自购光伏太阳能组件外,其他售电、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系统、私电并网、安装电量计量装置等项工作都由黑龙江省的电力部门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用户在申请报装时,根据国际上有关国家及组织界定标准和我国电网特点,要符合黑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黑龙江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黑龙江光伏发电补贴细则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