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国税发(2004)97号文和国税函(2007)946号文根据不同的纳税义务,规定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居住时间 | 计算公式 | |
非高层管理人员 | 高层管理人员 | |
不超过90天 (协定规定183天)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
超过90天(协定规定183天),不满1年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居住满5年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注: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如果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美国人在华工作100天,其中某月境内工作20天,境外工作10天,境内支付工资10000,境外支付工资8000,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8000)-4800]*0.25-1005=2295
普通员工:2295*(10000/18000)*(20/30)=850
高管:2295*(10000/18000)=1275
如果该美国人在华工作200天,其他条件不变,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员工: 2295*(20/30)=1530
高管:2295*[1-(8000/18000)*(10/30)]=1955
如果该美国人在华工作超过1年不满5年,其他条件不变,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员工:2295*[1-(8000/18000)*(10/30)]=1955
高管:2295*[1-(8000/18000)*(10/30)]=1955
如果该美国人在华工作已满5年,其他条件不变,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8000)-4800]*0.25-1005=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