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不得变更招生区域招生。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依据
1.报名参加学业考试并填报中考志愿;
2.学业考试成绩;
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
4.平时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不得变更招生区域招生。市本级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共安排计划招生6230人,其中面向市本级招生5143人(见附件3)。中职学校计划招生 4970人 ,另有直升生213人(见附件4)。
(四)严控录取分数线。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5]88号)的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下15分以内,招收的该部分学生享受线上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待遇。对于违规招生,自行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录取分数线上的学生,未经批准录取低于其最低录取分数线或超计划招生及变更区域进行招生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五)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学校要积极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将本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公示栏或校园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实物。
(六)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定向分配制度。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有关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初中分配招生指标的要求,省一级重点高中按初中毕业生数分配的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市本级定向分配推荐生录取办法另行制定。
(七)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高中学校安排出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量10%的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招生的办法,招收的学生享受当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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