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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考高中招生录取政策方案中考录取分数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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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全省实行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普通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下达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对擅自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或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3.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名额分配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按照有关政策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上报招生计划时须分别列出面向我市范围内每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上报招生计划时要分别列出面向其它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学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经学校审查,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招生部门报名。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干预和误导,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经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得采用集中参观、夏(冬)令营、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得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

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在考试前填报。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名额分配生,再录取统招生。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统一录取结束后,各地可根据各学校报到情况进行补录。

2.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公办高中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另行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令性招生计划的5%,并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连同指令性计划一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或举办特色班等,必须在实施招生行为之前将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标准、招生方式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长生或特色班作为学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此为借口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招生范围,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考试。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录取。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自主录取均须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其录取最低控制标准由“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3、录取、报到和注册。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并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学生按规定报到后,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网络平台”提交本校新生学籍信息,发起高一新生学籍注册程序,学生本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毕业初中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提出协助办理学籍转接要求,初中毕业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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