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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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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三条省属学校、设区的市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明。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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