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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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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升级与毕业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学生确因学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同一年级留级最多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六和九年级不予留级。

如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留级和跳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完成。

第十五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十六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成绩,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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