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时间。征兵工作从8月1日全面展开,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尽可能在大学生离校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等工作。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市征兵办与接兵部队协商确定。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对象以高中,包括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大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男青年:非农业户口的,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的,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椒、黄、路三区原则上不征集初中生,全市征集初中生比例不得高于征兵任务数的5%。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女兵继续面向全社会实行网上报名、全程公开、择优征集。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三、征集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四、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修订并即将下发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6月国防部征兵办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五、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今年入伍的新兵,义务兵服役期,仍按照《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六、征集经费。依据《征兵工作条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