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东拥军优属条例最新版,广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为优抚对象和官兵办好实事解决难题
今年,东莞市再次获评“全国双拥模范城”,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东莞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关系,为东莞高水平崛起和驻莞部队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东莞各级党委、政府把保障优抚安置作为保证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和争创双拥模范城的硬指标来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为优抚对象和部队官兵办实事、解难题,实现了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100%安置,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待遇100%落实,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100%解决。全面落实优抚医疗保障,实施“一站式”结算。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的有效落实,直接促进了征兵工作,东莞连续21年被评为省征兵工作全优单位。东莞还发动117个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双百拥军行”活动,全市各行各业500多个军民共建点创新活动模式,在图书中转、法律和心理咨询、送科技和文艺等方面支持部队建设。
军民鱼水情深,不仅地方积极开展拥军工作,驻莞部队在完成谋战、备战、实战化训练等任务的同时,也大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为东莞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官兵们积极支持地方建设项目,参加水乡“十镇一港”的环境综合整治,扎实开展医疗扶持、扶危济困、敬老助学活动,先后为群众防病、治病约13万人次,义务献血267万毫升。
湛江
致力打造军民融合区域经济新增长极
湛江市今年再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实现“五连冠”。湛江积极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以双拥工作为推手,大胆探索军民融合发展的方法和运行机制,构建符合海军城特色的军民融合发展新格局。
湛江形成党委议军会、军地联席会议、国防动员委员会、军政座谈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军事日等6项工作制度,推进军地协调、应急处突、资源共享。同时,湛江市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湛江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率先启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园建设,促成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园落户湛江,致力于打造军民共建共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区域经济新增长极。通过军地合办海洋军事周、海博会军事周等活动,彰显海军城特色。
湛江依托驻湛高校对军转干部实行分批脱产学习,实施军转干部专业素质提升培训工程。湛江为优抚对象发放定恤定补款,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发放生活补助。湛江还出台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把军人子女安排到驻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近4年来,共有200多名驻军子女享受了中考优先录取、加分和降分录取等优待,在全省位居前列。
驻湛江部队还积极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抢险救灾、公益事业建设、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创文创卫、整治交通秩序等活动。“威马逊”“海鸥”“彩虹”等强台风袭湛时,驻湛部队官兵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为降低灾害损失作出了重要贡献。
汕尾市海丰县
烈士纪念设施加强建设保护
作为全国红色革命根据地之一,汕尾市海丰县在新时期继续发扬优良传统,谱写“双拥”新篇章。今年“八一”前夕,海丰荣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激励老区人民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
海丰县在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大力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大优抚安置的工作力度,成为“双拥”创建工作的新亮点。海丰县红宫红场纪念馆、烈士陵园、彭湃故居等30多处红色基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成了浓厚的教育宣传氛围。去年,海丰县先后举行了莲花山红军烈士陵园、海丰革命烈士暨革命斗争史纪念馆落成仪式,把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引向深入。在抗洪抢险战斗中,广大官兵闻令而动、向险而行,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救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海丰县形成40多项“双拥”工作制度,全县大力支持国防建设,为保障部队海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国防建设和战备训练的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加大了国防动员力度,确保国防、战备工作两促进。
75205部队
学习“拓荒牛”精神助力特区经济建设
驻守深圳特区的75205部队曾先后被原广州军区评为“基层共建先进单位”“群众工作先进单位”,4次被广东省和深圳市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2011年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和原总政治部评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单位”,3名官兵先后被广东省和深圳市表彰为“拥政爱民先进个人”。
该部队坚持突出重点抓引导,在新兵入伍、老兵退伍、新毕业学员来队和部队完成驻训、拉练、演习等重大任务时机,及时组织开展活动,帮助官兵了解掌握人民军队拥政爱民的传统和作风,较好地增强了官兵拥政爱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积极支持和配合深圳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以及龙岗区争创省“双拥模范区”六连冠。
75205部队调防深圳特区以来,学习特区人民“拓荒牛”精神,积极参加特区经济建设活动,促进军民融合,军地双赢。广泛开展座谈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拓宽官兵视野,感悟改革开放成就,不断增强官兵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的热情。派出35名优秀官兵担任驻地9所中小学校校外辅导员,传授国防知识,训练基本军事技能,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称赞。该部队还将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配合地方政府对布吉河、福田河进行清淤治理,累计清理淤泥、垃圾12万多立方米。
在各类抢险救灾战斗中,该部官兵以顽强的战斗作风、过硬的专业技能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2015年6月,“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发生后,该部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60名官兵,3台专业车辆和30套便携式洗消装备,不到12个小时就从深圳营区赶到湖北省监利县客船翻沉地域,经过4天4夜连续奋战,圆满完成任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