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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浙江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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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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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的生活,现就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需要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限为:退伍义务兵,从部队批准退伍的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的上月止;转业志愿兵,从规定地方接供的当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的上月止。

退伍军人离开部队后,因本人原因超过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在取消安置资格的同时,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对政府安置部门已给予安置,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报到手续的,或政府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去接收单位报到的,从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二、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未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每年年初由当地财政部门对退伍安置部门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已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当地政府要保证每年安置保障金的足额到位。

三、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有条件的可按月实施,没有条件的可在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之日,一并一次性发给。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发。因接收单位原因,安置通知书开出后无法上岗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接收单位从安置通知书开出之月起,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补助费,直至上岗工作。

四、城镇退休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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