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四、关于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问:我市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从起,重庆市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8000元/年,并适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在安置政策方面,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安置政策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相关税费,并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注册资本构成上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