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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兵役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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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区兵役登记工作从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现将兵役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对象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男性公民和在本区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适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和核验。

二、兵役登记年龄

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在6月30日以前,按照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登记。

12月31日以前,年满19岁至22岁已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6月30日以前,按照乡、镇、街道的安排,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到规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年满19岁至22岁没有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应当进行补登。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或核验。

三、兵役登记方法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农业在职职工,由本单位组织到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核验;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核验。

四、  兵役登记及兵役证办理时间

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于6月1日开始进行登记、核验,6月30日登记、结束;兵役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于7月30日前到区征兵办公室集中办理,逾期不予承办。

五、征兵登记责任

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该服兵役的公民如果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的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登记、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隐瞒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等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平谷区人民政府征兵办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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