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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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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健全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机制,进一步提高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实行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确保公司本生产安全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各部门经理在生产中必须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1、重伤及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为“0”;

  2、机器、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0”;

  3、大面积传染病和突发性急性中毒事件为“0”;

  4、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5、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规范率达到100%;

  6、轻伤事故控制在1% 。

二、各部门经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部门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公司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部门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5、安全员和重要岗位第一安全责任者签定安全责任状。

  6、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部门责任人和安全员及重要岗位第一安全责任者亲自参加,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公司安全查出的问题,保证按要求组织整改,杜绝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现象。

  9、建立宿舍治安、防火、卫生及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0、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火制度并加强学习与落实。

  11、电气安全交与专业人员负责,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总经理(签字): 部门经理(签字):

  安全员(签字):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

  按照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我作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积极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全面履行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四、确保资金投入(包括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存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使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六、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认真开展日常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积极在单位内部开展反“三违”行动,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省政府《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安全管理,完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落实监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八、依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装备和器材。

  九、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

  十三、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申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善作业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五、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个人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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