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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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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保证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及省、市、县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教育、管束党员干部并一起做到: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跑官要官”;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参与赌博;不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做好表率。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质监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和源头治理腐败工作。把规范权利运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努力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4、对分管部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点抓好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违反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予以追究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党规,定期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2)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 抓好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3)认真贯彻中纪委“五个不许”、省、市、县纪委有关廉政和反腐败的规定,加大监督力度,违者按规定予以追究。

  (4)要同上级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事。

  (5)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举报,对重要信件,要亲自过问调处,保证分管范围内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

  (6)继续完善和强化政务公开,坚持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努力建设一支“和谐型、节约型、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健康型、法制性”的质监队伍。

  (7)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到被服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8)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当年本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9)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10)认真组织好分管部门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和述职述廉及勤廉公示工作,按时向局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责任追究

  1、对分管部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由于教育、管理失职,分管部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3、对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局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局负责人(签字):  局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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