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篇
甲方:
乙方:
现就宜章裕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宜章县长村乡千家岸自然村于2008年8月31日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以下称原合同)有关事项甲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有效补充条款:
一、甲乙双方确认原合同真实有效。
二、原合同终止日期由原来的2038年8月31日变更为2020年1月31日,期限为5年,原合同在2020年2月1日自动作废。
三、乙方每年按合同指定日期(每年8月31日)支付林地租金每亩10元给甲方,并由甲方指定专人领用,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租金,甲方将按乙方所承包林地面积每亩10元收取滞纳金。乙方租金如期支付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生产活动。
四、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将所种的林木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林地(包括林地内乙方所种的林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五、此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