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勤政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个理想信念问题。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精神世界的轴心和主宰,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反映。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整理的廉洁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快来看看吧。
廉洁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一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按照中省和委党组的要求,认真参加委教育实践办和支部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把自己摆进去,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照检查、自己反省、群众反映、同志批评等多种方式方法,查找出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切实达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目标,现将个人整改方案汇报如下:
一、关于理论功底不高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存在问题: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推一推,从而导致学习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三是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在理论体系把握上和“融汇贯通”地运用理论学习成果去指导实际工作上不适应,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导致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对待理论学习,只满足于片面地引用个别原理,而不能有效地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整改措施: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通过学习中省和委党组的各类方针政策,提高理论认识水平。要坚持不懈地学,原原本本地学,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学深学透。同时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带着问题向书本、向专家、向同志多学多问。二是建立良好的学习制度。
持之以恒的自觉学习各类理论精神,要力争做到“五个有”,即有相对固定的时间、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有学习笔记、有学习成果。三是处理好学用结合的关系。将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找好工作着力点,力争做到想干、会干、干好。
二、关于工作作风不实、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存在问题:一是接到工作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有时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二是欠缺创新意识,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三是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不够,工作方法较简单,同志间的思想交流不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还不够深入,致使工作效果不够理想。
整改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二是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委党组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三是要努力做到善于克
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四是要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关于群众意识不强、为民服务的宗旨不够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存在问题:一是虽然也经常下基层调研,但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关心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在工作上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不够全面系统,联系群众不广泛,直接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及时不全面,对基层群众生活情况了解不全面。
整改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二是加强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加强群众观念,认识群众的首创精。
四、关于勤政廉政不深,廉洁自律的力度不够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存在问题:树立勤政廉政的宗旨意识还不够牢固,在坚持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方面还不够深入。
整改措施: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要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做到在奢靡之风、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
廉洁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新一届*,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三严三实”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是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我们要从严上要求,向实处着力,真正把“三严三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践行“三严三实”,廉政是底线。廉洁从政是党员干部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只有清廉、清白、清正,才能拥有强大的人格力量,赢得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如果守不住廉洁这个底线,其身不正、其身不洁,一切也就无从谈起。中央这次表彰的102位优秀县委书记,无一不是廉政的表率。践行“三严三实”,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学习他们清廉的为政品格,谨记“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别来当官”的告诫,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遵守党纪党规,始终坚持依法用权,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坦坦荡荡为官。
践行“三严三实”,勤政是根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的身份是人民公仆,必须心里装着群众,欢乐百姓的欢乐、忧虑百姓的忧虑,千方百计为人民造福。党员干部如果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必然误了事业、伤了民心、亏了国本。就此而言,庸政懒政之害,不亚于贪污腐败。我们要以焦裕禄、谷文昌、孔繁森、杨善洲等先进典型为榜样,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用自己的辛苦指数、绩效指数换取百姓的满意指数、幸福指数,真正让“真心爱民、善待百姓,真心为民、造福百姓”成为党员干部的价值追求和生动实践,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滨江港城、为泰州加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践行“三严三实”,善政是关键。干事创业,既要勤勤恳恳如牛、清清白白如水,更要善于施政、善于行政,做到勤而有效、劳而有果、清而有志、廉而有为。如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行“恶政”,一味追求所谓的政绩,不考虑群众的利益,不遵循科学规律,那么带给百姓的就不是福气,而是祸害。当前,高港正处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新困难新挑战,更面对新形势新机遇。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善观大势、善识大局、善谋大事,以“思想再解放、项目大突破、城建新提升”三大主题工作为突破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科学精神、符合客观规律、符合高港实际,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高港。
廉洁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三
基层党组织如何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也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调查,并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肩负的领导责任,也意在解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执行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思想认识有误区。一是自己学习不够。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任领导干部,除了当前的任前廉政谈话外,没有认真学习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不了解责任制内容的情况下就上岗。二是认识不深,甚至错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基层政府没收费权、没行政审批权,基层干部没有腐败的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还有的认为抓经济、业务工作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可有可无,抓不抓无所谓,认为只要“业务成绩搞上去了,党风廉政建设自然会好”;更有的行政领导认为这是党务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所以对贯彻落实责任制只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三是搞形式主义。单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只停留以会议贯彻会议上;个别领导干部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是软指标,只要安排人员做做资料应付一下就行了,搞形式主义;有的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是分管领导的事,自己没分管就与己无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管不问。
第二,工作不实重表面。一是组织领导不到位。一些基层组织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把这项工作完全推给纪委(纪检组),没有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责任不明确。有的单位没有进行领导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责任,基本上是照搬上级的责任分工办法,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三是制度执行不彻底。有的制度体系不科学,或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彻底。
第三,监督检查重形式。一是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考核程序不具体,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没有真正了解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操作随意性大,走过场。考评述廉评廉流于形式。二是责任落实虚化。只重形式,不管效果,满足于发发文、开开会议,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促和落实;三是责任追究不力。一些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其他人员开脱,力求“团结”一致;一些甚至出了问题,通过“保他人”手段,达到“保自己”的目的;还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制度内容虚化,一些基层组织存在不结合本单体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基本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停留在表面上,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执行措施不力。一些基层党组织虽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但措施不具体,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没有把实行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看着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管好自已、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的重要举措;一些党组织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党组织实际,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二、对基层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基层工作实际,个人认为在基层,要落实好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突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一是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各级党组织要强化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经济建设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二是提高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责任制,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热点问题经常过问;班子其他成员认真执行责任制,具体问题直接过问,切实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分级、分片、分块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要公开授权明责,上级在抓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要按照其管理权限对下级党委公开授权,明确哪些责任由上级党委承担,哪些由下级党委负责,做到心中有数,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绝对不能推诿含糊,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
二要突出责任分解,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一是“一岗双责”要具体化,制订“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分管领导“一岗双责”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二是量化指标要具体化,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有关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分解量化,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三要突出监督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一是要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什么”。考核内容注重紧扣重点,将贯彻落实纪委全会、年度目标责任书任务完成、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特别是把案件查办、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以及行风评议情况纳入考核的重点内容。二是优化考核办法,明确“怎么考”。一方面要合理设置量化考评标准,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让考核“看得见、摸得着”。同时,在考核形式上,要成立专门考核组,整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综合运用“听、看、查、议”。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个人述德述职述廉以及群众代表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看制度、看落实;进行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三是要充分运用好电子监察和阳光政务平台,推动党务、政务、村(社区)行政事务办事公开,推动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标准化、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确保行政权力行使在网上流转、留痕,便于实时监控、适时提醒、倒查问责。
四要突出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执纪问责。一是要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分清党委、纪委和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健全“一案双查”规定,把相关要求和内容具体化,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严格依法依纪按程序追责。二是要以“三重一大”制度,检查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是否带头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等。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人员招聘、资金使用、内部管理、项目招投标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排查廉政风险点;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特别是对关键环节的防范措施开展检查评估,确保管得住、防得牢,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制度在执行中的刚性。三是要强化执纪问责,提升监督效果。要强化考核运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倒逼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切实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