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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治安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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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治安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办事处)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尤其应当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成效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今后五内,要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轮训一次。乡镇、街道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人员,由地(市)、县负责培训。治保会、调解会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业务骨干的培训,由县(市)、乡镇(街道)两级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中,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给予表彰或批评。要在加强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正确行使一票否决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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