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省人大十二届七次会议第1554号建议的答复
彭庆光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1554号)收悉。经商省政府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各位代表深入分析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的现状,指出了当前制约物业管理水平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的关键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对于下一步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我厅与会办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一道,认真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各条建议,并在《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中予以采纳和吸收,力争出台一部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现将《条例》起草制定情况及对各位代表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利益,促进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于2013年启动了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前期调研,并于起连续上报立法计划。9月,省政府将《条例》纳入了2017年立法计划。2017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审议工作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要点。3月23日,我厅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5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在我厅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特邀彭庆光同志作为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6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抓紧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回复意见
(一)关于加强业主大会组建工作
为破解业主大会成立率低的难题,《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成立条件为“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降低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门槛”。第四条强调了街道社区组建、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1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以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2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召开的具体事务,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二)关于业主同住的直系亲属是否具备业主身份以及参加小区管理的问题
各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业主身份认定的建议,的确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我厅一直十分关注。目前,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母或者配偶一方的情况占有比较大的比例,特别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现象越来越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社会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只有所有权人才具备业主身份,拥有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于上述原因,很多具备“业主”身份的是未成年人或者高龄老人,不可能或者难以参与小区管理,而与其同住的那些热心公益、有组织能力的直系亲属,却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利于维护业主权益和改善小区管理。
为充分发挥业主同住亲属的作用,支持其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我厅赞成将“业主可以委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参与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条款纳入《条例》,下步将与各位代表一道,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汇报。
(三)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
《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即“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针对代表提出的超大规模楼盘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条例》第7条第(三)规定“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第8条第(二)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分立的,应当分别经拟新设立的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合并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同意。”
感谢你们对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