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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离职员工该不该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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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边是大好又迫切的发展机会,另一边是姗姗来迟的年终奖,每到年末,不少劳动者为辞职和年终奖不能两全而苦恼。“等吧,耗不起;提前走,有点亏。”年终奖,正影响着许多人的“去和留”。

“离职员工没有年终奖”

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后的刘采洁和很多人一样,回到家乡,进入广西某国企工作。

但由于工作三班倒,刘采洁经常要从凌晨12点半到次日早上8点半上通宵大夜班,她感到自己的身体有点吃不消。10月30日,刘采洁考上了当地一事业单位,便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于11月底在新单位入职。

12月30日,前同事们在微信群里讨论年终奖,刘采洁意识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0个月,也应当享有一定的年终奖。

越想越觉得“有点亏”,12月31日,刘采洁联系了前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询问自己能否获得一定年终奖时,对方回答:“按照公司规定,离职员工没有年终奖。”

听到这个解释,刘采洁有些惊讶:“我在公司呆了两年多,从没听过这个规定。”

她告诉记者,2013年入职时,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讲解过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等,并介绍了和工资有关的规定,但“从未提到过年终奖”,而且“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资数额,只有按公司规定的发放。”

有这个经历的并非刘采洁一人。许多劳动者遭遇年终奖“尴尬”,最终影响自己的离职判断。

今年36岁的郭明阳大学毕业进入一家房地产造价咨询的民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工程造价顾问工作13年,一步步从普通的咨询顾问,升至助理董事。没多久,郭明阳遇到“跳槽”去一家地产公司就职的机会。

时值末,“但就当时公司的先例,一旦辞职,不可能拿到年终奖。”郭明阳告诉记者,在工资总数中占比三分之一的年终奖让他对跳槽犹豫不决。

某人才招聘网站展开的年终奖调查显示,有23%的公司推迟年终奖发放或者分期发放年终奖,以应对年后跳槽热。

当时郭明阳所在的公司,正是如此。为了错开跳槽高峰,公司规定第二年3月才发放前一年的年终奖。

在跳槽和年终奖之间犹豫,成了郭明阳当时最大的烦恼,最终他还是选择等待年终奖。

据了解,有的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具体约定年终奖发放的“游戏规则”,只是模糊提及“视公司效益发放奖金”。为了不吃“哑巴亏”,他们只能“坐等”。

中途离职,需区分对待

那么,离职员工究竟该不该拿年终奖?

“年终奖的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告诉记者,目前年终奖的规则基础主要是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和劳动合同。在他看来,如这些文件对年终奖有规定则应执行规定。

“从实践来看,总体比较乱。”沈建峰指出,如果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劳动合同规定了年终奖,但劳动者提前离职,在我国裁判实践中,“多裁判按时间比例和年终奖规则给予一定量年终奖”,但也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考核的权利,所以根据考核规定,认为提前离职不支付年终奖也支持。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待中途离职员工的年终奖,需要区分情形对待。”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婧然律师说。

王婧然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预留一部分年薪在年底时发放,则预留的部分在性质上属于工资,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足额发放;如果双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是完成一定工作业绩,单位应按员工完成的工作业绩确认年终奖的发放数额,而与离职时间无关;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将年终奖发放时间推迟到次年年初或春节后,无论员工是否已经离职,符合发放条件的,仍然应当发放。

“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发放条件有明确的约定,比如公司与员工约定每工作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如年底前主动离职,则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类似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的约定。”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对记者说,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则不应享受年终奖。

对于用人单位“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的制度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王婧然说,“这点争议最大!”虽有观点认为年终奖的性质是奖励,属于单位可自主决定发放的范畴,但在王婧然看来,年终奖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应按劳动者工作时间比例支付年终奖。

沈建峰建议,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更加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此项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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