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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制度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省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省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省委集体讨论,按照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省委常委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省委全委会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省党的领导机关,执行*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省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审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省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省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省党代表会议,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五)选举省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省委委员;

(六)酝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换届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关方面推荐重要干部;

(七)对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除哈尔滨外)、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八)对省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省委全委会由省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省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省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常委会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省委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意见。省委全委会应当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七条省委全委会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推行票决制。

第八条省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省委名义上报或下发。

第九条凡属省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全委会的,省委常委会可先行处?,事后应当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条省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省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省委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省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要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省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

(二)传达讨论*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重要指示,听取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季度汇报。

(五)研究讨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和省军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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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省委名义向*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发布重要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制定全省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决定副厅级以上机构设?和变动等重要问题。

(九)每年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

(十)视情况听取有关市(地)委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听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十一)每年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

(十二)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5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省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协调成熟。

第十四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凡属省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省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第十八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都没有决定权和否决权。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挥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又要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倾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如突发事件、大规模群体上访、特大自然灾害和严重传染性疾病)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下次再表决。

第二十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一条省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必须执行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如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请主要领导召集班子成员讨论,在没有改变原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代表领导班子发表的重要讲话,应当经过省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或事先征求常委会委员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委常委会应制定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认真履行决策程序。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在提出方案的过程中,根据内容需要,分别征求下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省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决策应先在党内作充分的讨论,作出决议之前,应提交基层组织讨论或充分征求基层组织意见,使基层组织和党员对党的事务实现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并抓好决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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