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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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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00篇)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专题学习会。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曾维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引导各方面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切实以严和实的精神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市长潘利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市政协*姜宏参加学习。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德波围绕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中心发言。

  曾维在讲话中指出,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中央制定出台了《问责条例》,这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问责条例》内涵丰富,突出政治责任、突出关键少数、突出问题意识、突出党规特色,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充分表明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动真格、见真章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中央出台《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战略意图,真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曾维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对学习宣传《问责条例》的统筹安排,切实将其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各级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要坚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从市委常委做起,从各级“一把手”做起,切实做到深学真用,引导各个方面不断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引向深入。要严格责任追究,抓住那些失职失责的行为,敢于亮剑、铁面问责,真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

  曾维要求,必须坚持以问责促担责,引导各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最基层,真正使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履行好“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推进党风政风的持续好转、根本好转。


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精神,区委书记周志凯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切实推动全区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贺赤兴带头谈如何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一是广泛学习宣传,增强影响力。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同学“七一”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做到学习宣传全覆盖、无遗漏。二是从严开展问责,增强执行力。以《条例》为依据,真抓真管真担当,真查真严真问责,重点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开展一批问责、曝光一批典型,倒逼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岳麓区纪委迅速组织区内各街镇、区直各部门学习讨论,共收集心得体会45篇,讨论人次达100余人。岳麓区委宣传部要求岳麓新闻网对《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区环保局纪检组长甘建文说:“《条例》的施行明确问责条件和方式,为管党治党提供针对性法律依据。”桔子洲街道纪委工委副书记龚平从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责任和担当是必须的,失责必追责是利器三方面深刻分析了《问责条例》的意义和作用。梅溪湖街道纪工委和区商务局纪检组都表态说:“《问责条例》进一步告诫和警醒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纪律和规矩必须遵守,否则就要问责。”岳麓区各街镇、各部门都严格按照区纪委“全面领会、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三方面要求,加强对《问责条例》的学习和落实。(张瑞颖)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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