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实施两个多月,很多市民产生疑问:独生子女奖励涨了,还给不给补?“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子女有去世的,可不可以再生一个?12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解释新《条例》实施后的政策问题。
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2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沈阳“独生子女证”下月停办小红本告别历史舞台
沈阳市民孟女士上周喜得贵子。沉浸在喜悦中的小两口商量着“就要这一个孩子,不想再要二胎了。”上哪去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孟女士的爱人到社区一问才知道,起生育子女的,即使不打算再生二胎的,也不再给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了。
6月15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从下月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个小红本将告别历史舞台。
提问:孩子啥时候生的不再给“光荣证”?
回答:1月1日之后生的。
记者昨日走访了沈阳的多个社区,很多社区已经贴出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发放的通知”。记者了解到,像孟女士这样,后孩子出生的,都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文件规定,1月1日之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
在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然可以按着《辽宁省独生子女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6月30日。7月1日起,将不再接受申请。
提问:符合办证条件的都能得到啥奖励?
回答:孩子满18岁、父母退休,可得两笔奖金。
很多市民都关心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哪得待遇。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透露,目前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执行,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链接】
沈阳两类退休人群可领“独生子女费”
人群:因关停、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费”的
标准:2011年以前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2011年以后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元
近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已经于本月27日开始发放。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22号),本次能够领取到补助费的人群有两类,一是在沈阳市关停企业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二是因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就可以领取到补助费。
发放的标准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10元。目前,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县、新民市等六个地区,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其他各地区将陆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