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系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活动范围
主要包括: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货物(邮件)运输、空中喷洒(撒)、电力作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项目。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二)活动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
(四)需使用的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五)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驾驶员;
(六)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七)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有关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安全、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两年内具有累计一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并确保在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持续有效;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安全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无人机的购租合同,付款及完税证明;
(五)无人机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需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驾驶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使用无人机为7KG以下或植保无人机的,无须提供),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八)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九)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六、经营许可程序
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程序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执行,但取消筹建环节。
七、许可证管理
(一)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民航通企字W*号”,其中“*”代表阿拉伯数字。
(二)现有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使用无人机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履行经营许可变更程序。变更后的许可证除增加相应的经营活动范围外,编号应由“民航通企字*号”变更为“民航通企字W*号”。
八、特殊飞行任务申报管理
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使用无人机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应按照《关于规范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3〕39号)、《关于规范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民航发〔2013〕6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九、飞行活动要求
(一)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飞行计划申报程序,获准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二)通用航空企业在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应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要求,具备飞行动态监控手段,并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如遇发生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同时执行已制定的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引导无人机返航或在安全区域内坠毁。
十、监督管理
各管理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通用航空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文件等的要求开展无人机经营活动,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飞行安全。
本办法由民航局运输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