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描述。公司如设立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其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四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四十七条 经理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八条 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经理应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公司经理应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九条 公司制订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章 内部控制五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人员职责。
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人员职责。
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稽核人员职责。
五十三条 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