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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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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十二条 公司理赔过程中收回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拍卖等方式变现;不能变现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低于50%时,公司可自主决定留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同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高于50%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二十三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十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二十五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二十七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二十八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二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公司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十一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公司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公司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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