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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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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章 度审验

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的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的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四章 驾驶员培训管理

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条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

驾驶员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条二点实施)

五章 借车、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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