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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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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元。

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元。

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十二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

、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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