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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发展中心财务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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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发展中心财务制度
十四条 发展中心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发展中心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十五条 发展中心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五章 收入、利润与分配
十六条 发展中心的营业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十七条 发展中心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发展中心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权转让收益,指发展中心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发展中心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发展中心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十八条 发展中心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发展中心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发展中心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展中心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六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十九条 发展中心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发展中心按季、编报上述报表。度终了,发展中心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展中心的实际情况编报。
发展中心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发展中心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发展中心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发展中心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日和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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