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
(二)转让批件:
(三)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
(四)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
(五)侵权参展企业利益;
(六)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
三十三条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
三十四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造成严重后果;
(二)涂改、倒卖批准或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三)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四)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
三十五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多次出国办展;
(二)伪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卖批件;
(三)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
(四)两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三十六条对在出国办展中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实行的出国办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八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计划,仍由外经贸部审批。
附件:
出国办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
一、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
二、未建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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