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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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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十六条: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于展览会开幕前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贸促会在收到该表后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核,并核发出国办展备核件。备核件抄送外经贸部。
十七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各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及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对展品实行查验放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相关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十八条: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五章审批的依据和要求
十九条:审批出国办展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赴某一国家或地区办展集中与否,展(博)览会展出效果,组展单位办展情况及企业参展情况,我驻赴展国使领馆意见等。
二十条:组展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度出国办展计划,并须征得我驻赴展国使领馆同意。
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单独展,一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
二十二条:展团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平方米)人计算,在外天数按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天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延长天数。
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展和出国办展;办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如有变动,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开幕前个月通报审批部门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
六章展览团的管理
二十四条:组展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信守承诺,注重服务,合理收费。
二十五条:组展单位应应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加展出,严禁假冒伪劣、侵权知识产权的商品展出。
二十六条组展单位应注重贸易成交效果,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
二十七条组展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组织参战人员进行出国前外事纪律、保密制度、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学习;严禁借出国办展之机公费旅游。
二十八条组展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展团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展团的领导;组织参展企业做好布展工作,注重展团对外形象;展出期间,参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二十九条组展单位应接受我赴展国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办展情况;严格遵守赴展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展(博)览会的各项规定。
三十条对参加同一展(博)览会且组展单位多、展出规模大的展览团,贸促会视情况协调有关组展单位制定相应规则予以管理。
三十一条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结束后个月内将出国办展情况调查表及总结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于每月底前将上度出国办展情况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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