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应保证: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八)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任何职务,履行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不竞争承诺。
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本文出处为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情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尚未结束,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十九条 财务总监受控股股东的委派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参与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公司资本运作和财务状况;
(三)参与审定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度财务预(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基建和技改方案、筹资融资计划等;
(四)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贷款担保等重大决策活动;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